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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!

来源:国家知识产权局编辑:综合管理部
时间:2022-03-30浏览次数:

导读:2001年起,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。该主题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。1970年4月26日,《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》生效,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成立。2000年10月,在该组织召开的第3

    2001年起,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。该主题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。1970年4月26日,《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》生效,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成立。2000年10月,在该组织召开的第35届成员大会上,中国和阿尔及利亚提出了关于建立“世界知识产权日”的提案,获大会通过,世界知识产权日由此设立。

       世界知识产权日设立该主题日旨在促进各界树立尊重知识、崇尚科学,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,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。每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会确定一个主题,各成员国应围绕当年主题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举办各种宣传活动,以达到设立该主题日的目的。

        每年的这一天,全世界和中国各地都举行多种多样的活动。维护知识产权,是尊重别人劳动成果的体现。维护知识产权,不仅是查获了多少张翻版,查处了多少假商标的问题,更重要的世界知识产权日是普及知识,全面提升市民的维权意识。“尊重知识产权,维护市场秩序”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,也是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部分。

 

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

 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国知发保字〔2021〕12号

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,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,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、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,服务科技创新、科技自立自强,根据刑法、刑事诉讼法、商标法、专利法、商标法实施条例、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意见。

 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作配合,包括情况交流、专业支撑、基础建设、法律研究、业务培训、宣传教育和国际交流等事项。

  第三条 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,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(以下简称保护司)和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(以下简称食药侦局)归口负责。

 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,邀请有关行政部门、司法机关分析研判全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形势,研究制定工作方案,拟定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,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。

  省级及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、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,建立相应的协调会商机制,指定专人负责,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。

  第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,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,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。

  第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主动会同相关行政部门、司法机关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,逐步实现各部门数据共享,推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。

  第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、证据的固定和保全、违法犯罪行为人身份等问题征求公安机关意见的,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答复。

 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,需要核实注册商标信息的,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核实,必要时,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实;需要核实涉案专利法律状态的,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各地设立的专利代办处申请出具《专利登记簿副本》;需要核实地理标志相关信息的,可以向保护司核实。

  对于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商标的使用、相同商标、同一种商品、假冒专利行为等认定问题,公安机关可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商标、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等直接进行认定;必要时,可以商请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意见。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相关问题无法认定的,该部门应当逐级请示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,或者由公安机关逐级报食药侦局征求保护司意见。

 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发挥各自优势,联合组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专家组,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宏观战略的调查研究,分析研判重点行业领域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形势,排查可能影响科技创新和科技自立自强的风险隐患,对法律理解适用等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和课题研究,推动法律政策完善,对疑难、复杂案件提供指导,服务支撑执法实践。

  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、公安机关要发挥各自优势,共同组织开展研究、培训等活动,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。

  第九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、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、互联网等多种媒体,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,广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政策,提高消费者的鉴别能力,教育群众,警示社会,提高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。

  第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、公安机关在国际保护合作中要密切配合,共同参与有关国际交流活动,充分展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成效。

 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定期对查办侦破重大案件、推进协作机制、开展理论研究和宣传培训等作出突出贡献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、公安机关中的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;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。

 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共同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,以本意见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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